李宝岳吴光升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创制以来,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,对诸如该罪的罪名确定、犯罪构成及举证责任等问题均存在较大的争议,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、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、贿赂、走私等犯罪行为方面应发挥的重要作用。本文从刑事及诉讼理论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构成、罪名及其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: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;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作为本罪的罪名更为科学;本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负有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承担。
《政法论坛》1999年第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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